上海禁毒条例:演艺人员吸毒被查一律禁演3年

2016-04-01 14:39:05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王慧 责任编辑: 字号:T|T
摘要】《条例》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中国小康网(chinaxiaokang.com)讯 通讯员 王慧 综合报道 今天起,《上海市禁毒条例》正式实施。针对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结合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 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同时,为了加大对利用邮政、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考虑到“毒驾”的巨大危害,《条例》明确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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