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姐姐必须“抚养”6岁的弟弟?

2021-04-19 21:05: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宋霞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姐姐可不可以拒绝?

  安然成长于重男轻女的家庭环境中,因为这场意外的到来,使她陷入扶养素未谋面的弟弟还是追求个人独立的两难境地。在经过一番考量后,安然表示“我也有自己的人生”,她不愿意扶养弟弟。

  王新表示,在法定监护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就会涉及法律规定的六种监护类型之一的“指定监护”。即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的),又无法协商确定监护人的,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平谷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申请确定监护权纠纷案件,田甲的父亲田乙因交通事故去世,其母亲高甲为精神残疾人。田甲的祖父田丙年事已高,祖母张氏也早已去世。田甲从出生至今均与其外祖父高乙、外祖母韩某居住生活。高乙、韩某表示为了保障田甲的健康成长,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他们作为田甲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甲从出生后便一直与高乙、韩某居住生活,现田乙已经去世,田甲的母亲高甲为精神残疾人不具备监护能力,高乙、韩某表示愿意担任田甲的监护人,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高乙、韩某为田甲的监护人。

  王新还指出,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异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王新强调,在确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而接受变更的新的监护人,在违反监护职责时,自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如果《我的姐姐》中的安然拒绝担任监护人、其他个人或组织认为安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或者希望担任监护人时,相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弟弟所在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但在为弟弟找到合适的监护人之前,安然不能放弃监护权,必须履行对弟弟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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